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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台北地區(臺北縣、臺北市及基隆市),起迄一端須在臺北縣,且以身心障礙者居住地為第二營運中心。 |
| 第二營運中心:板橋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淡水鎮、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八里鄉、三芝鄉、石門鄉、金山鄉、 |
| 萬里鄉等共十三個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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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般費率:按台北縣計程車費二分之一收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 (二) 共乘費率:為鼓勵乘客共乘,每車內裝設有二部計程錶,其作業方式如下: |
| 1. 有共乘者皆儘量以順路共乘。 |
| 2. 對於共乘雙方而言,該共乘趟次全程皆屬共乘優惠里程,以66%優惠計之,按表收費。 |
| (三) 其 他:過路費由乘客自付,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索取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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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週一至週六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 |
| 【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 |
| 【國定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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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類:設籍臺北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含肢 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視覺障礙者、植物人 |
| (可坐輪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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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1. 設籍臺北縣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 需乘坐輪椅者]. 2. 設籍臺北縣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需至臺北縣輔具評估及 資源中心作評估之身心障礙者。 |
| 第三類:設籍臺北縣且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需至臺北縣身心障礙勞工職業輔導評量中心作職評之身心障礙者。 |
| 其服務優先性以第一類之身心障礙者之就醫、就業為優先,第二類至臺北縣輔具評估及資源中心作輔具評估 |
| 之身心障礙者次之,最後為有職業評量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